企業(yè)申請商標后并不是可以隨意地使用商標,商標使用不規(guī)范是指商標的實際使用標識與注冊證中的標識不一致。這些不一致包括顏色的不一致、字形的不一致等一些擅自改變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不規(guī)范使用商標可能會被注冊商標可能被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撤銷。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和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不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往往會被告以商標注冊人三年未使用,已經(jīng)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進行抗辯。同時,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商標注冊人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認定,也會被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依據(jù)。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nèi)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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