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nèi);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nèi)的使用。
商標使用的具體形式,包括使用在與商品或服務有聯(lián)系的交易文書上,主要包括:銷售合同、服務協(xié)議及與其對應的發(fā)票,檢驗報告,進出口報關單等;商標注冊信息、企業(yè)基本信息、獲獎信息等一般不能作為使用證據(jù)。
來源: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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