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三申請主體建議不要把實際需求者作為撤銷申請人,而是盡可能選擇沒有關聯的第三方,尤其是自然人。以防止被撤方發(fā)現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和使用情況,并采取反擊措施。
(2)撤銷商品/服務的范圍撤銷申請可以針對全部或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提出。根據最新的審查實踐,如果注冊人提供了在某一商品/服務項目上的使用證據,可以維持商標在所有類似的商品/服務項目上的注冊。因此,撤三時選擇全部撤銷還是部分撤銷,撤三申請人只需根據在先商標對在后商標的具體障礙情況做出取舍即可。
(3)不使用證據的搜集企業(yè)針對某一注冊商標提出撤三申請時需要對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情況進行說明并提供初步證據。實踐中,撤銷申請人僅需提供初步的網絡搜索證據即可,撤三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在于被撤方,即商標注冊人。
來源:網絡

浙公網安備33020002001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