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上應不存在限制,如在先辦理了質押、轉讓:商標如被人民法院禁止許可,應由相關人民法院出具同意函方可予以備案;商標如在先已經(jīng)辦理過質權登記,應由質權人出具書面同意文件。
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行為不得損及第三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三方:
(1)受讓人:注冊商標在提交備案之前(或同時)已經(jīng)提交了轉讓申請,或者在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提交之前商標已經(jīng)協(xié)議轉讓給他人,使用許可行為未告知和取得受讓人同意的。
(2)在先被許可人:有證據(jù)表明許可行為損害在先被許可人利益的。
(3)其他第三方:如對許可商標存在權屬爭議的第三方,其他有證據(jù)證明對許可商標具有利益且許可行為可能損及其利益的第三方。

浙公網(wǎng)安備33020002001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