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著性是商標發(fā)揮識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功能的基礎,也是商標獲得注冊的重要要件。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類型,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其注冊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適用本編第四章的基本規(guī)定。
判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不僅要考慮商標標志本身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還要結合商標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類別、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所屬行業(yè)的實際使用情況等,進行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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