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例如:一件商標是2019年7月6日初步審定公告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注冊部門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申請的期限屆滿日是2019年10月6日,遇國慶假期,期限屆滿日順延至法定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即2019年10月8日。
又如:商標注冊申請人2020年5月10日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注冊部門申請復審。申請復審的期限屆滿日是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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