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申請或核準注冊時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部門依職權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法定復審期限屆滿,對已生效的無效宣告決定,予以公告。
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于損害特定主體民事權益的情形,由當事人通過評審程序提出對該注冊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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