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聊到第(1)、(2)兩種影響因素,在確定涉案專利與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現(xiàn)有設計相比是否具有明顯區(qū)別時,一般還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3)由產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狀對整體視覺效果通常不具有顯著的影響。例如,凸輪曲面形狀是由所需要的特定運動行程唯一限定的,其區(qū)別對整體視覺效果通常不具有顯著影響;汽車輪胎的圓形形狀是由功能唯一限定的,其胎面上的花紋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
(4)若區(qū)別點僅在于局部細微變化,則其對整體視覺效果不足以產生顯著影響,二者不具有明顯區(qū)別。例如,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均為電飯煲,區(qū)別點僅在于二者控制按鈕的形狀不同,且控制按鈕在電飯煲中僅為一個局部細微的設計,在整體設計中所占比例很小,其變化不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
(5)對于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如果涉案專利其余部分的設計為慣常設計,其圖形用戶界面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應當注意的是,外觀設計簡要說明中設計要點所指設計并不必然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不必然導致涉案專利與現(xiàn)有設計相比具有明顯區(qū)別。例如,對于汽車的外觀設計,簡要說明中指出其設計要點在于汽車底面,但汽車底面的設計對汽車的整體視覺效果并不具有顯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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