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認申請人是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后,應當審查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國籍、注冊地是否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1)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
(2)申請人所屬國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3)申請人所屬國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
審查員應當從申請人所屬國(申請人是個人的,以國籍或者經常居所來確定;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注冊地來確定)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開始審查,一般不必審查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有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因為與我國已簽訂上述協議的所有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只有當申請人所屬國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時,才需審查該國法律中是否訂有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申請人所屬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guī)定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其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有關權利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以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為理由,駁回該專利申請。

對于來自某巴黎公約成員國領地或者屬地的申請人,應當審查該國是否聲明巴黎公約適用于該地區(qū)。申請人是個人的,其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于中間位置,例如M·瓊斯。姓名中不應當含有學位、職務等稱號,例如XX博士、XX教授等。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應當使用中文正式譯文的全稱。對于申請人所屬國法律規(guī)定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稱謂允許使用。
浙公網安備33020002001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