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對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駁回復審就是商標被駁回后的救濟途徑。

分情況來說,第一,商標駁回為絕對駁回,此時需核查是否存在此種情形,如果的確存在,那不建議申請駁回復審,這只會做無用功;第二,商標駁回為相對駁回,此時最好找專業(yè)人士咨詢是否可以進行復審,他們會根據(jù)商標審查標準,就商標是否近似作出判斷,進而決定是否繼續(xù)申請駁回復審。
當然,如果情況可以申請駁回復審,建議最好申請復審,因為申請后就有成功注冊商標的可能性,哪怕復審未成功,申請人仍然有權在復審期間(一般為一年左右的時間)繼續(xù)使用TM標志。如果放棄申請,之前的商標注冊工作都將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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