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可根據(jù)在先權利的類型提交如下材料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1)基于在先注冊或在先申請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申請中列明商標注冊號或商標申請?zhí)枺?/span>
(2)基于在先使用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在先使用的證據(jù),在先使用證據(jù)應當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基于主張代理或代表關系、特定關系人搶注提出異議的,應提供能夠證明被異議人與其存在代理或代表關系或其他特定關系的證據(jù);
(4)基于地理標志保護提出異議的,應提供相關地理標志材料;
(5)基于在先字號權提出異議的,應提交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件的復印件或者登記部門出具的載有異議人字號信息,且能體現(xiàn)出字號的登記、使用日早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

(6)基于在先著作權或外觀設計專利權提出異議的,應提交著作權或專利權證書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著作權或專利權轉讓合同或作品公開發(fā)表的證明復印件等;
(7)基于在先姓名權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自然人身份證或護照,基于藝名、筆名、別號、雅號等主張權利的,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自然人與該名稱對應關系的文件復印件;
(8)主張其他在先權利的,應提交證明存在在先權利的證明文件。
浙公網安備33020002001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