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長沙南門口第一家門店算起,絕味鴨脖深耕鴨脖主業(yè),扛住了20年風風雨雨,全球門店數(shù)量突破14165家,喜獲鹵味“門店王”稱號。

第三方機構測算,預計到2025年,鹵味市場規(guī)模將突破2200億元,鹵制品行業(yè)“鴨脖三巨頭”爭相上位,絕味食品借力資本市場的力量邁入“快車道”。
絕味鴨脖走紅后,加大了對品牌、商標的保護力度,凡店鋪帶有“絕味”二字,都會得到絕味公司的“關照”。
經查詢,絕味公司是第4595912號、第15929952號、第4892526號商標的權利人。

2008年12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在板鴨等商品上的“絕味”商標為“湖南省著名商標”;2010年10月8日,“絕味”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長沙市岳麓區(qū)某小吃店在門店招牌上使用了“橋頭排骨 絕味熱鹵”等字樣,經營的產品范圍為小吃,包括涼皮、涼面、酸辣粉、鹵牛肉、鹵豬肉、排骨等。

絕味公司以該小吃店招牌使用“絕味”字樣,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將其訴至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岳麓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招牌中使用的“橋頭排骨 絕味熱鹵”的字體為普通字體,與絕味公司注冊商標的文字不構成相同、相似;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對絕味公司“絕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綜上,岳麓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絕味公司的訴訟請求。
絕味公司不服,法定期限內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長沙中院二審認為,“絕味”二字本系用于表達“絕妙的味道”的意思,但經過絕味公司的使用具有了顯著性。絕味公司注冊的“絕味”商標應當獲得保護。

被告小吃店在其店鋪門頭上突出使用“絕味”的行為,屬于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絕味公司涉案注冊商標近似標識的行為,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侵犯了絕味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上,長沙中院二審改判:撤銷一審判決;被告小吃店賠償絕味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開支)9000元 ;駁回絕味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商標侵權的關鍵在于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本案中,如果被告只用“絕味”二字表達其銷售的是“美味的食品”,則該使用方式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作為企業(yè)/個體商戶來說,若不想陷入侵權泥潭,自身務必要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切記在商標、品牌、店招等處取名時避免“撞車”知名品牌,切勿侵占他人合法權益。

其次,建議企業(yè)在創(chuàng)業(yè)或啟動新項目前,提早對核準商標進行布局,這樣不僅可以避免被他人搶注的隱患,還能給品牌多加一層保障,避免他人“傍名牌”。
最后,企業(yè)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時,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及早取證固定證據(jù),為將來商標維權做好必要的材料準備。
浙公網安備33020002001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