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于近期審結并作為典型案例發(fā)布的專利惡意訴訟案件。該案中,行為人憑借6件專利,先后三次提起18起專利侵權訴訟,卻無一勝訴,最高法二審認定構成惡意訴訟,全額支持原告100萬元賠償請求,并判令多名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該案已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治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中的第一案,并被作為2026年4月"知識產權保護和反壟斷典型案例"之一正式發(fā)布。
本案原告為深圳順某公司,被告為深圳八某科技有限公司、雄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及兩公司共同實際控制人許某。順某公司與雄某公司均曾為案外人英國博某公司的代工生產商,主營業(yè)務均為行車記錄儀等電子產品的生產與銷售。
在代工合作期間,雄某公司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專利(包括5件外觀設計專利和1件實用新型專利)對應的設計方案和技術方案。然而,雄某公司并未以合法權利人博某公司的名義申請專利,而是將6件專利以其共同實際控制人許某或八某公司監(jiān)事陳某的名義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隨后,涉案6件專利一并轉讓給八某公司。
在博某公司改由順某公司代工生產行車記錄儀產品后,八某公司依據涉案6件專利,先后三次以順某公司為被告提起了18件專利侵權訴訟,但無一勝訴。

涉案6件專利的命運各不相同:其中2件因八某公司生產、博某公司在專利申請日前銷售專利產品,喪失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2件因標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冊商標,與在先權利相沖突而被宣告無效;剩余2件經無效宣告程序雖然被維持有效,但法院認定博某公司和順某公司對該2件專利享有合法使用權。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因博某公司在先銷售行為而導致喪失新穎性的2件專利,屬于八某公司明知專利缺乏新穎性而提起訴訟,構成惡意訴訟。一審法院酌情確定八某公司賠償順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但未認定雄某公司和許某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后,順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訴。順某公司主張改判八某公司等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經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全面推翻了原審的賠償認定,改判八某公司、雄某公司及許某連帶賠償順某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并全額支持了原告100萬元的賠償請求。

在侵權賠償范圍應按照全面賠償的原則確定,審查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順某公司在18件專利侵權訴訟中遭遇資金凍結、喪失商業(yè)訂單并產生律師費支出,累計損失已超過其主張的100萬元,故對其賠償請求金額予以全額支持。
在惡意訴訟案件中,起訴人的付出成本之低與被起訴人的損失程度之高往往"嚴重失衡"。即便法院判其敗訴、令其賠償一定數額,只要這個數額不足以覆蓋被起訴人的損失,惡意訴訟者的目的就在某種程度上得逞了。因此,必須堅持全面賠償原則,使被起訴人獲得充分救濟。專大師為您提供更全面的知識產權服務,涵蓋專利、商標、版權、各類科技項目等,為您的成功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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