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書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兩方面的內容。所謂獨立權利要求就是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記載構成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必要的技術特征。所謂從屬權利要求就是引用前面的權利要求,記載發(fā)明或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反映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具體實施方案的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在法律上有獨立的意義,而從屬權利要求必須依屬于獨立權利要求,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意義。因此,一份權利要求書中可以只有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從屬權利要求,但不能沒有獨立權利要求,只有從屬權利要求。
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前,從屬權利要求寫在其后。如果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則各自的從屬權利要求應分別寫在各獨立權利要求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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