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復審審查——形式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請求人提交的復審請求書后,首先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請求復審的客體、復審請求的期限、復審請求人的資格、復審的費用、復審的理由、復審請求書的格式和內容以及必要時的專利代理委托書等。
如果復審請求不是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提出的,或者提出復審請求的時間超出了法定的三個月期限,或者復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則該復審請求將不予受理。

2、專利復審審查——前置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形式審查受理復審請求從而啟動復審程序后,首先將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起送交作出駁回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叫作前置審查。
按照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節(jié)的要求,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通常應當在自收到案卷后一個月內完成,作出“前置審查意見書”。
復審請求人在復審請求時提交修改文本的,前置審查時應當首先審查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所指出的缺陷。符合規(guī)定的,以修改文本為基礎進行前置審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堅持駁回決定,并詳細說明修改不符合規(guī)定的意見。
浙公網安備33020002001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