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員對申請人提交的修改文件進行審查時,要嚴格掌握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論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屬于主動修改還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包括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和根據(jù)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說明書附圖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申請人在申請日提交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是審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依據(jù),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外文文本和優(yōu)先權文件的內容,不能作為判斷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依據(jù)。
但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參見審查指南中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節(jié),如果修改的內容與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則這樣的修改不能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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