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申請人的主動修改,審查員應當首先核對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對于超過兩個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權的前景,則該修改文件可以接受。對于不接受的修改文件,審查員應當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但是,對于下述修改,不認為是消除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應當以超出兩個月主動補正期為由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1)將整體外觀設計修改為局部外觀設計;
(2)將局部外觀設計修改為整體外觀設計;
(3)將同一整體產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觀設計修改為另一局部外觀設計。

對于在兩個月內提出的主動修改,審查員應當審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修改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的,審查員應當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補正后仍然不符合規(guī)定的,審查員可以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作出駁回決定。
浙公網安備33020002001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