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的譯文應當與國際局傳送的國際公布文本中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相符。譯文應當完整,并忠實于原文。申請人不得將任何修改的內容加入原始申請的譯文中。國際公布文本中標明是替換頁、更正頁的內容一般認為是原始申請的內容。在國際申請?zhí)岢鰰r作為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的一部分的內容,經(jīng)過受理局審查后宣布“不予考慮”,并且在國際公布文本中加以標注的,在譯文中應當用中文作出同樣的標注,例如在沒有提供附圖的情況下說明書中提及附圖的內容。

說明書(包括附圖)、權利要求書中含有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內容,或者其他貶低性的陳述,經(jīng)國際局認定,并在國際公布時刪除的內容,不應當再加入原始申請的譯文中。如果上述內容又出現(xiàn)在譯文中,審查員應當發(fā)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改正譯文中的錯誤。國際公布時對上述內容沒有刪除,并出現(xiàn)在譯文中的,應當參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節(jié)的規(guī)定處理。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說明書、權利要求書中包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并且序列表是作為說明書單獨部分提交的,在提交譯文時,應當提交一份符合規(guī)定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申請人提交的序列表應當與國際公布的一致。未提交或者所提交的序列表與國際公布的明顯不一致的,審查員應當發(fā)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fā)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序列表部分的自由文字內容已寫入說明書的主要部分的,序列表部分的任何文字不需要翻譯。
說明書中引用的計算機程序語言不需要翻譯,引用的參考資料中的編者姓名、文獻標題的翻譯只要滿足國家公布的要求即可。
浙公網(wǎng)安備33020002001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