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常聽說的“雷士照明商標侵權案”,主要是指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雷士”)與山東雷士照明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雷士”)之間的系列糾紛。這事兒比較復雜,我們來捋一捋:
1、糾紛核心與爭議焦點
這場糾紛的核心在于山東雷士是否還能繼續(xù)使用“雷士”字號以及是否擁有“雷士”等商標的使用權。
山東雷士認為:他們出示了一份2012年的《授權書》,表明惠州雷士曾授權其使用“雷士”字號以及相關商標(包括“NVC”、“雷士NVC”、“光環(huán)境專家”等)20年(2012年至2032年),并且約定“不可撤銷,不可解除,長期有效”。
惠州雷士則主張:雙方在2015年6月15日簽訂了《協(xié)議書》,已經解除了先前所有的商標授權,其中明確寫明“即使上述甲方(即惠州雷士)許可乙方(山東雷士)使用商標二十年的協(xié)議確實存在,雙方特此同意立即解除,不再執(zhí)行”。因此,山東雷士自2015年8月31日授權終止后的一切相關商標使用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
2、最高法院的裁定與最新進展
關于字號和商標授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6月的再審裁定((2025)最高法民申713號)中做出了如下認定:
認可2015年《協(xié)議書》的效力:最高法院審查后確認2015年解除商標授權的《協(xié)議書》真實、合法有效。這意味著,山東雷士不再享有所謂的“20年商標授權”。
駁回惠州雷士要求山東雷士變更字號的再審申請:最高法院認為,考慮到雙方的歷史淵源和2012年的《授權書》,山東雷士注冊并使用“雷士”字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可以繼續(xù)使用其企業(yè)名稱。
但必須規(guī)范使用字號:最高法院同時強調,山東雷士不得單獨或突出使用“雷士”字號,例如簡稱為“山東雷士”、“山東雷士照明”等,因為這些方式容易導致公眾混淆,屬于商標侵權。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已于2025年4月底下發(fā)文件,明確指出自2015年8月31日后,山東雷士及相關方未經許可使用惠州雷士相關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要求各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法查處。據(jù)了解,各地已對此開展行動,對涉嫌侵權的產品和銷售渠道進行查處。
想購買正品雷士產品,如何辨別?
如果您想購買的是歸屬于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品“雷士”照明產品,在選擇時可以參考以下幾點:
認準生產商:仔細查看產品包裝、說明書或標簽上標注的生產企業(yè)名稱,正品通常會清晰標注“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或其關聯(lián)授權主體。
警惕混淆名稱:對僅標注“山東雷士照明發(fā)展有限公司”或其關聯(lián)公司生產的產品,需格外謹慎,特別是如果其包裝上單獨或突出使用“雷士”、“雷士照明”字樣的,可能存在侵權風險。
選擇正規(guī)渠道:通過雷士照明的官方旗艦店、授權專賣店、正規(guī)電商平臺的自營或授權店鋪進行購買,質量和服務相對更有保障。
這場紛爭可謂一波三折,但目前來看,關于商標授權部分的法律事實已經比較清晰了。專大師致力于為全球科技創(chuàng)新提供系統(tǒng)的解決方案,服務項目涵蓋專利、商標、版權。您有任何知識產權相關問題,都可以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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