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奧公司訴高某樂等擅用“Dior”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前日發(fā)布了民事判決書(案號為(2025)浙民終367號)。這是一起法國迪奧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起訴中國多家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事件的焦點在于,法院認定迪奧的“Dior”商標為馳名商標,并給予了跨類保護。

本案系涉外知識產(chǎn)權糾紛,法院認定涉案第G610601號“Dior”商標在被訴侵權商標注冊時(2011年2月22日)及侵權行為發(fā)生時(2022年)均構成第25類穿著用品上的馳名商標,需跨類保護。高某樂公司、克某德公司使用“Dior”“”標識構成商標侵權,且與赫某安公司共同實施混淆行為(使用“”“CD”“Dior”字號)、虛假宣傳(“法國設計師簽約”等不實內(nèi)容)、注冊使用“diortoy.com”域名,構成不正當競爭。高某樂公司、赫某安公司、克某德公司主觀意思聯(lián)絡、分工合作,構成共同侵權;萬某林公司、周某妹無直接證據(jù)證明參與侵權。侵權獲利及損失難以確定,適用法定賠償,綜合考慮商標知名度、侵權情節(jié)、主觀惡意等,酌定連帶賠償500萬元(含合理開支),駁回其他訴請。

被告公司(高某樂公司、克某德公司、赫某安公司等)在玩具等商品上使用了與“Dior”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并實施了擅自使用迪奧企業(yè)字號、虛假宣傳(如謊稱有“法國設計師簽約”)以及注冊使用“diortoy.com”域名等一系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的“Dior”商標在第25類(穿著用品)上,在被訴侵權商標注冊時(2011年)和侵權行為發(fā)生時(2022年)均已構成馳名商標。因此,盡管被告主要將標識用于玩具等商品,與迪奧商標原本核定的服裝類別不同,但依據(jù)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原則,被告的行為依然構成商標侵權。
由于被告方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嚴重,且侵權獲利和迪奧公司損失難以精確計算,法院最終適用法定賠償,并酌情從高判決:高某樂公司、克某德公司、赫某安公司共同連帶賠償?shù)蠆W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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