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農"商標侵權案的判決金額高達2000萬元,這起案件之所以成為典型,并不僅僅因為賠償金額高,更在于法院對侵權事實的認定和計算賠償的創(chuàng)新方法。
被告徐某生作為原公司員工,離職后系統(tǒng)地組建了十余家?guī)в?大北農"字號的公?司,長期從事侵權活動。即使在收到訴訟通知后仍未停止,被法院認定為"以侵權為業(yè)",主觀惡意非常明顯。

在被告拒絕提供財務資料的情況下,法院沒有簡單地采用法定賠償,而是積極利用公開信息查明侵權獲利。通過調取被告在短視頻平臺發(fā)布的發(fā)貨數據,結合商品單價和行業(yè)平均利潤率進行推算,這種方法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新思路。
大北農集團系“大北農”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經長期使用在第31類動物飼料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是“大北農”商標的普通被許可人。徐某生原系大北農集團子公司的員工,離職后先后投資設立了青島大某農飲料公司、青島大某農保健公司、德州大某農公司等十多家以“大北農”為字號的企業(yè),并委托山東大某公司、德州六某公司、德州友某公司大量生產動物飼料并突出使用“青島大北農”標識。
原告認為,各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且分工合作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商品突出使用“青島大北農”標識,與“大北農”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害了原告對案涉商標享有的合法權益。徐某生在對“大北農”商標知名度明知的情況下,成立多個以“大北農”為字號的公司大量生產銷售侵權商品,以侵權為業(yè),并在原告多次通知及收到本案訴訟材料之后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侵權規(guī)模巨大,侵權主觀故意極其明顯,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要件。
本案是法院全面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一個標桿。判決明確指出,對于這種惡意侵權、規(guī)模巨大的行為,法律堅決適用懲罰性賠償,讓侵權人付出沉重代價。專大師為您提供更全面的知識產權服務,涵蓋專利、商標、版權、各類科技項目等,為您的成功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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