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發(fā)布了第三批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shù)湫桶咐?,其?ldquo;斐樂服裝商標侵權案”因涉網絡直播帶貨這一新業(yè)態(tài),備受關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600萬元及合理開支3.5萬元,成為直播電商領域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臉藯U性判例。
原告斐樂體育有限公司系“F”系列商標的獨占使用被許可人,該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服裝、運動衫等,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被告巨野縣銘某服裝有限公司(下稱“銘尚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服裝商品上,未經授權突出使用與斐樂“F”商標高度近似的標識。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晴不僅親自直播銷售侵權商品,還雇傭多名主播開設多個直播間進行規(guī)模化銷售。

更為隱蔽且惡劣的是,被告在直播過程中,故意在直播間內擺放印有斐樂公司“F”系列商標的正品購物袋、鞋盒、拉桿箱等物品,以此營造“正品銷售”的虛假氛圍,誘導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被告通過多個網絡店鋪銷售侵權服裝,銷售金額高達14,301,102.93元。按照服裝零售行業(yè)30%的毛利率核算,被告侵權獲利達4,290,330.88元,屬于典型的“侵權獲利巨大”情形。
“故意”作為主觀狀態(tài)的認定,往往需要通過客觀行為來推定,直接證明侵權人對損害后果的認識程度極其困難,一般需要結合行為人的身份、所處行業(yè)、行為方式等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本案中,被告明知斐樂“F”系列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仍在其直播間內擺放印有原告商標的正品道具作為“偽裝”,以此欺騙消費者、掩蓋侵權事實,這種“擺真賣假”的行為模式充分反映了被告主觀上具有明確的侵權意圖和欺騙故意。
被告的侵權行為在多個維度上均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其一,侵權規(guī)模巨大,銷售金額超過1400萬元,波及面廣;其二,侵權手段多元,采取了生產、銷售、直播引流、多店鋪分銷的立體化侵權模式;其三,被告雇傭多名主播開設多個直播間,屬于有組織、系統(tǒng)化的商業(yè)侵權,而非偶發(fā)性行為。
目前,直播帶貨正逐步成為主流銷售渠道,但因準入門檻較低、交易實時性等特點,導致知識產權監(jiān)管及維權取證困難,易被侵權人利用。本案的裁判表明,法院已明確將直播間“擺真賣假”行為納入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制范圍,直播場景不再是侵權的“避風港”。

斐樂商標侵權案的600萬元懲罰性賠償判決,標志著司法層面對直播電商領域商標侵權的打擊力度顯著升級。該案不僅明確了直播場景下“擺真賣假”行為的法律定性,更通過精細化的賠償基數(shù)計算和懲罰倍數(shù)的合理確定,為后續(xù)類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重要參照。對于所有從事直播電商的企業(yè)和個人而言,這一判例無疑是一記沉甸甸的警鐘:在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強化的當下,任何形式的“傍名牌”“搭便車”行為,都將面臨沉重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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