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這是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最為重要的限制性條件。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后,其申請日不會改變,這就意味著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定修改后的內(nèi)容在原申請日就已經(jīng)提出,如果允許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超范圍修改,就會違背在先申請原則,對其他申請人不公平。因此,申請文件的修改必須在原申請文件的范圍內(nèi)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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