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是指非基于專利權人和具體實施專利一方,充分協商而進行的專利實施和運用。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又分為兩類:
第一類,專利開放許可,是指專利權人自愿以書面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和標準的專利實施許可。
第二類,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定條件和程序頒發(fā)給被許可人的專利使用許可。申請人獲得這種許可后,無須專利權人同意即可得以實施專利,但應支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
專利的強制許可又分為專利實施的指定許可、不實施的強制許可、為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為了公共健康目的的強制許可和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需要注意的是,強制許可的對象,僅指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不包括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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